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7刑终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害单位新乡拓新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新乡拓新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

案件概述: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红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零六千元;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零六千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某某以其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盗窃罪,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以其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及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崔海成

审 判 员  李延年

代理审判员  付国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阎亚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