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408刑初xxx号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唐x芳,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衡阳市富x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案件概述: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以衡蒸检公诉刑诉[2019]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x芳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益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x芳及其辩护人戴华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x芳于2016年7月11日入职衡阳市富x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富士康公司),签订了保密切结书和知识产权暨保密协议书,后在衡阳富士康公司供应链原物料管理科工作。被告人唐x芳对公司很多问题不满,于是利用公司计算机系统管理上的漏洞,通过办公电脑访问公司公共盘,多次非法窃取公司机密文件,并通过QQ邮箱发送给一名微信好友(身份不详)。被告人唐x芳窃取的文件于2019年8月8日在美国的“中国劳动观察”网站发布,标题为“亚马逊非法用工,强迫实习生加班”,后该文章被其他网站转发,给衡阳富士康公司的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经鉴定,衡阳富士康公司的经营信息具备了构成商业机密的全部要件;该公司主张的经营信息在2019年8月8日前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该公司因商业秘密被侵犯而调薪造成2019年8月正式用工成本损失为人民币1,407,039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x芳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唐x芳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唐x芳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有异议,认为其只是举报衡阳富士康公司的违法用工的事实,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衡阳富士康公司用工成本造成的损失与自己无关。辩护人戴华丰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唐x芳泄露的信息是衡阳富士康公司未采取保密措施的违法用工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2、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必须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唐x芳向外界提供的信息给衡阳富士康公司造成了损失,因此被告人唐x芳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x芳于2006年2月入职富士康科技集团,2016年7月调入衡阳市富x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富士康公司)担任物控管理师,并于2016年7月11日签订了保密切结书和知识产权暨保密协议书。被告人唐x芳在工作期间对公司很多问题不满,于是利用公司计算机系统管理上的漏洞,通过办公电脑访问公司公共盘,多次非法窃取公司有关用工成本、招募规划、经营策略等机密文件,并将上述文件以及其拍摄的相关照片,通过QQ邮箱发送给一名微信好友(身份不详)。被告人唐x芳窃取的文件于2019年8月8日在美国的“中国劳工观察”网站发布,标题为“亚马逊非法用工,强迫实习生加班”,后该文章被其他网站转发,给衡阳富士康公司的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衡阳市富x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的经营信息文件具备了构成商业机密的全部要件;经北京京洲科技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衡阳市富x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主张的经营信息在2019年8月8日前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提供的信息与衡阳市富x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具有同一性;经湖南兴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衡阳市富x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因商业秘密被侵犯而调薪造成2019年8月正式用工成本损失为人民币1,407,039元。

另查明,被告人唐x芳于2019年9月1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书以及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和刑事判决书。证明本案报警、刑事立案、被告人唐x芳被采取强制措施、身份信息。

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唐x芳所有的OPPOA5手机一部。

3、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唐x芳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情况。

4、电脑信息照片、手机照片。证明被告人唐x芳电脑资料及手机拍摄照片情况。

5、知识产权暨保密协议书、保密切结书。证明被告人唐x芳于2016年7月11日入职衡阳富士康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的事实。

6、中国劳动观察网站文章发布内容。证明被告人唐x芳将机密资料及照片发给他人后,被编辑发布到该网站的事实。

7、鉴定意见书四份。证明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衡阳市富x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的经营信息文件具备了构成商业机密的全部要件;经北京京洲科技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衡阳市富x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主张的经营信息在2019年8月8日前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提供的信息与衡阳市富x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具有同一性;经湖南兴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衡阳市富x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因商业秘密被侵犯而调薪造成2019年8月正式用工成本损失为人民币1,407,039元。

8、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9年8月7日得知衡阳富士康公司被网络传播负面报道,通过查看厂区监控,发现网站中照片的拍摄者是唐x芳,因唐x芳涉嫌泄露公司机密资料,造成了公司声誉受损,给公司造成了负面影响。

9、证人谢某、雷某的证言。证明唐x芳的行为对衡阳富士康公司的声誉造成了严重影响,大批员工离职,公司的厂长刘某及人资主管肖某被开除,因调薪造成的用工成本损失高达1407039元的事实。

10、被告人唐x芳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因其对衡阳富士康公司的诸多问题不满,曾经试图在“今日头条”网站上发表关于公司的问题,被驳回。后在微信中与一名好友经常聊一些关于衡阳富士康公司存在的问题和看法。2019年7月1日,其利用公司计算机系统管理上的漏洞,通过自己的办公电脑访问公司的公共盘找到公司离职人数统计数据,便偷偷用手机拍照保存,并于当晚将照片通过自己的QQ邮箱发到对方的邮箱内。之后,对方继续要求拍一些机密文件给他,其便分9次用同样的方式将公司其他机密文件拍照发给他。之后对方将上述机密文件于2019年8月8日在中国劳工观察网站上发布,给公司带来了重大损失。其窃取的机密文件具体是指:1、公司人力招募政策规则;2、公司配合输送实习生的学校名单;3、公司人力雇佣问题和解决方法;4、公司聘用派遣工超标的数据;5、公司使用实习生和正式工的成本对比;6、公司的生产经营目标;7、公司短期工的替换计划;8、公司人力招募现状、人数、加班量;9、公司今年7月的人力状况、劳工离职、薪资与各项劳工议题管理;10、公司的会议记录。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x芳在衡阳富士康公司工作期间,违反保密协议书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利用衡阳富士康公司计算机系统管理漏洞,窃取公司的商业秘密并泄露给他人发布至国外网站,给衡阳富士康公司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造成该公司用工成本损失1,407,039元,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x芳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x芳及其辩护人辩解认为被告人唐x芳仅是举报衡阳富士康公司违法用工行为,其用工成本损失与被告人唐x芳无关,被告人唐x芳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唐x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唐x芳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唐x芳处扣押的OPPOA5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唐文婧

人民 陪 审员 蒋海燕

人民 陪 审员 刘瑞金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高思敏

书记员(兼) 高思敏

裁判附件: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第一款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