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佛南法知刑初字第xx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单位佛山市xx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黎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立国。
被告单位佛山市通xx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B区60号(F2)。
法定代表人谭x元。
诉讼代表人李x雯,佛山市通xx能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部主管。
被告人谭x元,住南海区,2013年6月20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x华,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2013年6月20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x机,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雷州市,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雷州市,2013年7月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案件概述: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4)2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佛山市通润x能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谭连元、陆四华、王永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因涉及商业秘密)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尚辉、代理检察员张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及辩护人、被告人谭连元、陆四华、王永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公诉机关需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2015年8月10日,公诉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申请撤诉的理由充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嘉昇
审判员 黄馨栗
审判员 赖金林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梁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