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4)深南法刑初字第x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x,户籍地山东省章丘市,深圳市xx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人黄x阳,户籍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市xx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人张x军,户籍地深圳市龙岗区,深圳市xx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人杨x龙,户籍地湖北省谷城县,深圳市xx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深圳市宝安区。

案件概述:

上述被告人因侵犯著作权嫌疑,于2013年5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侵犯商业秘密罪,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9月1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4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于2014年10月1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4]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帅、黄立阳、张辉军、杨金龙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5月27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深南检撤诉〔2015〕2号撤回起诉决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回对被告人孟x、黄x阳、张x军、杨x龙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孟帅、黄立阳、张辉军、杨金龙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姚鑫

审 判 员  魏梅

代理审判员  喻湜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