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8)桂刑申xxx号

当事人信息:

  李x华:

案件概述:

你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对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柳市刑二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和柳江县人民法院(2010)江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再审法院查明:

经审查,你违反保密协议,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3358346.81元,该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再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裁判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审判时间: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