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xxx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红x医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稍门南郭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闫x强,该院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xx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自贸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徐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群,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案件概述:
上诉人西安市红会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东科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的(2020)陕01知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西安市红会医院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西安市红会医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西安市红会医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西安市红会医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燕如
审 判 员 庞 敏
审 判 员 刘晓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牛鸿生
书 记 员 谭秀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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