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3民初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x克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x平,董事长。
被告:北京随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总公司xxx号D栋1-8层)一层xxxx-008室。
法定代表人:叶x,执行董事。
被告:翟x峰,男,汉族,1981年4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李x科,男,汉族,1978年10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案件概述:
原告吉x克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随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翟x峰、李x科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当事人主张: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吉x克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随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翟x峰、李x科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吉x克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x克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随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翟x峰、李x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x克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晓丽
审 判 员 王建宏
审 判 员 王 坤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航
书 记 员 赵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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