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xxx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xx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陈堡村。
法定代表人:李x银,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x,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案件概述:
上诉人新乡市xx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稳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0)豫01知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法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三广公司与平稳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和解。三广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平稳同意三广公司的撤诉申请。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三广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知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新乡市三广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均由新乡市三广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钱建国
审判员 颜 峰
审判员 陈瑞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毛涵
书记员孙静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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