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73民初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xx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xx号1幢20302。
法定代表人:金x。
被告:裘x强,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
被告:北京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xx号C207。
法定代表人:袁x,董事长。
案件概述:
原告北京亿阳信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裘自强、被告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亿阳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亿阳信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亿阳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亿阳信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范米多
审 判 员 张 宁
审 判 员 李 想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杜文婷
书 记 员 丁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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