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73民初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xx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9号院1号楼102(电子城科技园集中办公区056号)。
法定代表人:王x,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一:吴x利,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二:徐x磊,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
被告三:罗x中,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被告四:黎x明,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被告五:江苏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x利,总经理。
案件概述:
原告北京英福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艳利、徐锡磊、罗晗中、黎启明、江苏惠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英福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英福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英福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英福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宁
人民陪审员 陈绪飞
人民陪审员 邹 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 助理 杨 阳
书 记 员 陈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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