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xxx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xx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峨嵋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曹务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xx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蔡伦路1690号5幢4楼。
法定代表人:刘修才,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胡集镇济宁化学工业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杜x军,该公司董事长。
案件概述:
上诉人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凯赛公司)、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赛金乡公司)及原审被告曹某某、葛某某、陈某某、傅某某、王某某、孙某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的(2020)鲁02知民初6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主张:
瀚霖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上海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故意将一个案件拆成两个案件起诉,目的是规避级别管辖。(二)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已经超过2亿元,应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三)原审法院不能公正地对待烟台市的企业,不宜管辖本案。
上海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均未作答辩。
上海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瀚霖公司、曹某某、葛某某、陈某某、傅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立即停止任何侵害上海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上海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并向上海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返还或销毁载有技术秘密的文件、图纸、电子数据等相关文件,且不得从属长碳链二元酸相关行业工作;2.判令瀚霖公司、曹某某、葛某某、陈某某、傅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共同赔偿上海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经济损失7800万元、为制止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5万元;3.由瀚霖公司、曹某某、葛某某、陈某某、傅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共同承担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上海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系生物发酵法生产长链二元酸领域多项先进的技术秘密的权利人,瀚霖公司及其他被告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该技术秘密进行使用,并将部分涉案技术秘密申请专利而公开披露,给上海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瀚霖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瀚霖公司不是涉案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山东省青岛市不是涉案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地,本案的另外两个被告住所地均在山东省莱阳市,依据201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授权,本案应由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七条规定,同意指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1、发生在青岛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威海市、日照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本案被告瀚霖公司住所地属烟台市,依据上述规定属于应由原审法院专属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瀚霖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裁判: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瀚霖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瀚霖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本案上诉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瀚霖公司住所地属烟台市,本案标的额为7835万元,根据上述规定及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的具体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管辖专利民事纠纷一审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瀚霖公司提出的上海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为规避级别管辖而拆分案件分别起诉,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实际已超过2亿元,原审法院不能公正对待烟台市的企业等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瀚霖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童海超
审判员 崔 宁
审判员 于志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庆瑾
书记员王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