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xxx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桂林莱x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秦本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桂林吉福思罗汉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良丰路5号。
法定代表人:蓝福生,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案件概述:
上诉人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桂林吉福思罗汉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福思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的(2020)桂02知民初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主张:
莱茵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莱茵公司住所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吉福思公司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地为何地,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有管辖权,应由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桂林市辖区内的除专利纠纷案件以外的其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不能进行跨区域管辖,对本案没有管辖权;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规定是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二审管辖的规定,不能作为一审案件管辖参照适用的法律依据;4.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位于桂林市内,由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也便于法院后续采取执行措施。综上,本案应由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吉福思公司辩称:(一)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桂林市辖区内的专利权属、侵权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规定,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应由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桂林市辖区内的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位于桂林市辖区,侵权行为也发生在桂林市辖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本案一审法院合法有据。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规定明确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案件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件同属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进一步规定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本规定施行前经批准可以受理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上述案件”的规定,确定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除另有规定外,由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则。
本案为技术秘密纠纷案件,原审法院参照适用专利纠纷案件管辖的规定行使对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的管辖并无不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了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桂林市辖区内的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等案件享有管辖权。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未获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审理本辖区内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指定,同理,亦不享有对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综上,莱茵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钱建国
审判员 袁晓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王楠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