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xxx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x红,女,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华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翔二路xx号1栋4-5楼及3楼xxx房。

法定代表人:徐x,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件概述:

上诉人汪x红因与被上诉人广州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欣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兆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诚科商贸有限公司、峻凌电子(东莞)有限公司、姜君德、徐翱、何学志、刘辉武、王龙辉、黄博、徐克强、汤超、李浩、李向阳、张利财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12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主张:

汪日红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华欣公司对于包括汪日红在内的14名原审被告的起诉,并将本案与(2019)粤73知民初1560号案件合并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中,华欣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可能既涉及经营信息又涉及技术信息,根据相关规定,侵害经营秘密的案件不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原审法院裁定错误,应当撤销。首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包括两类:(1)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本案中,华欣公司的起诉状中并未明确其商业秘密属于何种类型,本案原审被告李向阳、何学志、汪日红并非研发技术人员,而非技术人员一般接触到的都是经营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不能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并审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涉及经营信息的内容应当由汪日红的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汪日红的住所地位于江西省德兴市,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和受理范围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案应由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应将本案移送到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裁定错误,应予以撤销。(三)本案与(2019)粤73知民初1560号案件存在重复起诉的情况,根

据相关规定,应对重复起诉部分裁定驳回起诉。2019年8月28日,华欣公司以汪日红等15名原审被告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已被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粤73知民初1560号(以下简称“1560号案”)。本案与1560号案均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原审原告均为广州华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除了峻凌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以外的14名原审被告(广州兆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诚科商贸有限公司、姜君德、徐翱、何学志、刘辉武、王龙辉、黄博、徐克强、汤超、李浩、李向阳、汪日红、张利财)均相同。以上两案中,华欣公司均主张被告“可能接触红外触摸计算机软件代码及相关技术文档”,并要求所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与1560号案即属于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除主张的赔偿金额不同,其他诉请均一致),故本案属于重复起诉,应裁定驳回华欣公司对包括汪日红在内的14名原审被告的起诉。另外,以上两案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且华欣公司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故可以合并审理本案与1560号案。因此,即使不予驳回华欣公司对包括汪日红在内的14名原审被告的起诉,也应将两案合并审理。(四)华欣公司在起诉状中并未明确其主张的秘密信息内容,仅仅是以“可能接触红外触摸计算机软件代码及相关技术文档”进行模糊概括。该主张不仅与汪日红并非研发技术人员的身份存在矛盾,客观上也并未明确其秘密范围,华欣公司应当就其主张的秘密信息内容进行限定和说明,明确其秘密点,以便所有被告答辩和举证。

华欣公司未作答辩。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第一,关于原审法院是否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华欣公司主张包括汪日红在内的15名原审被告具有侵害华欣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并提供了初步证据予以证明,起诉请求各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华欣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等。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各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华欣公司能够选择向具有管辖权的其中之一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相关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区域管辖广东省除深圳市以外的第一审技术秘密民事案件。根据华欣公司提供的初步证据显示,在15名原审被告中,广州兆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诚科商贸有限公司、姜君德、何学志、王龙辉的住所地均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依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第二,关于汪日红上诉主张因本案案由可能涉及经营信息又涉及技术信息,而华欣公司未在起诉状中明确秘密信息内容,原审法院对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件无管辖权,故原审裁定错误。对此,本院认为,华欣公司在起诉状中明确了其对于本案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本案涉及的商业秘密为“红外触摸框计算机软件”,华欣公司还向原审法院提供了一份关于本案的秘点说明材料并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理由请求原审法院在开庭之前暂不向原审被告送达副本。由此可知,原审法院确定本案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并无不当,如前所述,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华欣公司主张保护的“红外触摸框计算机软件”是否构成技术秘密以及具体的技术秘点范围等均属于案件实体审理的内容,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纠纷的审理范畴,汪日红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第三,关于本案与(2019)粤73知民初1560号案件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本院认为,汪日红称,本案与1560号案件之间除了峻凌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以外的14名原审被告均相同,亦即两案的被告并不完全相同,并且,汪日红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两案的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相同;另外,两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也并不是本案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的审理内容,汪日红的该项上诉主张亦不能成立。第四,关于本案与(2019)粤73知民初1560号案件是否应当合并审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本案中,汪日红并未举证证明两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并且,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可以根据案件事实情况选择合并审理或者不予合并审理,汪日红的该项上诉主张亦不能成立。因此,汪日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在原审法院已立案受理的情况下,汪日红关于将本案移送至其他可能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刘晓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乐   

          书记员  谭秀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