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xxx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xx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丰乐北路1736号大院2号203房。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丰路31号G4栋402房。
法定代表人:王治才,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张**,男,1968年1月11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案件概述:
上诉人思库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蓝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勃公司)、原审被告张**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思库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主要事实与理由:蓝勃公司以基本相同的事由与主张,先后向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分别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及本案诉讼,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蓝勃公司的劳动仲裁申请经审理并已作出仲裁裁决【案号:穗埔劳人仲案(2020)929号】,驳回了蓝勃公司的劳动仲裁请求,现其又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劳动纠纷诉讼,可见,本案属于劳动纠纷,蓝勃公司另行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构成重复诉讼甚至是恶意诉讼。
蓝勃公司未作答辩。
张**未陈述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广东省除深圳市以外第一审技术秘密案件。本案为第一审技术秘密纠纷,原审法院作为思库公司、张**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思库公司提出的本案与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穗埔劳人仲案(2020)929号案的案件事由与主张基本相同,属于重复诉讼的问题,因两案所涉当事人、法律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并不完全相同,不构成重复诉讼,思库公司据此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裁判:
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思库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思库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查明:
本院另查明:2020年6月8日,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埔劳人仲案[2020]929号仲裁裁决。裁决书记载,蓝勃公司以杨金保、思库公司为被申请人提出劳动争议纠纷,为违约金争议。蓝勃公司主张,杨金保于2014年8月25日至2018年7月13日期间在蓝勃公司任研发部机械工程师职位,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及《员工保密协议》,杨金保没有履行保密协议,应向其支付违约金。杨金保向思库公司泄露了研究开发记录、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客户名单等,思库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有权管辖广东省除深圳市以外第一审技术秘密案件。思库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以被告住所地作为连结点,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由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立案,且本院并未指定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涉及技术秘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思库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的主张不能成立。
思库公司提出,本案与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穗埔劳人仲案[2020]929号案属于基本相同的事实和主张,构成重复诉讼。对此,本院认为,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是劳动争议之诉,本案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两案所涉法律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并不完全相同,不构成重复诉讼,思库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思库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结论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雷艳珍
审判员 邓 卓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文麒
书记员郭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