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8)京73民初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零极中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六里屯永旺家园小区四区13号楼二层205。

法定代表人:任杰,总经理。

被告:周洋,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告:赵敬辉,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被告:李玉龙,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被告:魏旭旭,女,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被告:北京鼎源力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东路8号3层312。

法定代表人:周洋,总经理。

被告:鼎源力诺科技(廊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洋,总经理。

案件概述:

原告北京零极中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洋、赵敬辉、李玉龙、魏旭旭、北京鼎源力诺科技有限公司、鼎源力诺科技(廊坊)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零极中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零极中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零极中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北京零极中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判 长 王金山

判 员 冯 刚

判 员 宋 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曹翼

记 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