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xxx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开发区)峨嵋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曹务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蔡伦路1690号5幢4楼。
法定代表人:刘修才,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胡集镇济宁化学工业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杜宜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莱阳山河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经济开发区峨嵋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洲。
原审被告:山东瀚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峨嵋路5号。
法定代表人:修德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莱阳市恒基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峨嵋路5号。
法定代表人:闫芳,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经济开发区峨嵋路5号。
法定代表人:赵连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赵连鸣,男,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原审被告:张艾琳,女,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案件概述:
上诉人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凯赛公司)、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赛金乡公司)及原审被告莱阳山河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公司)、山东瀚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峰公司)、莱阳市恒基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归源公司)、赵连鸣、张艾琳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的(2020)鲁02知民初7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主张:
瀚霖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上海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故意将一个案件拆成两个案件起诉,目的是想规避级别管辖。2020年4月26日,上海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同时提起了本案和(2020)鲁02知民初69号案件的诉讼。两案中,上海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主张权利的权利基础相同,第一被告均为瀚霖公司,针对瀚霖公司主张的被诉侵权行为也相同,诉讼请求均要求瀚霖公司停止使用技术秘密。两个案件的索赔金额分别是7835万元和8135万元,合计为1.597亿元。此外,在(2020)鲁02知民初69号案中,被告陈远童、傅深展的住所地在北京市,不在山东省辖区。因此,根据“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规定,本案和(2020)鲁02知民初69号应一并移送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已经超过2亿元,应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海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的诉讼请求实质是要求瀚霖公司销毁生产线,瀚霖公司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表明,瀚霖公司对生产线上机器设备的投资在10亿元以上,远超过2亿元。因此,根据“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三)原审法院不能公正地对待烟台市的企业,不宜管辖本案。在原审法院受理的(2019)鲁02知民初87号与瀚霖公司有关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的财产保全程序中,位于烟台市的归源公司就受到了原审法院的不公正对待,致使归源公司的生产经营愈加困难。如果归源公司是青岛本地企业,原审法院不会滥用财产保全措施。
上海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均未作答辩。
山河公司、瀚峰公司、恒基公司、归源公司、赵连鸣、张艾琳均未作陈述。
上海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瀚霖公司、山河公司、瀚峰公司、恒基公司、归源公司、赵连鸣、张艾琳立即停止侵害上海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并不得以租赁、许可等任何方式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长碳链二元酸生产线的行为;2.判令瀚霖公司立即销毁依据上海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的技术秘密设计建设的长链二元酸生产线、相关设备及相关生产线生产的产品;3、判令瀚霖公司、山河公司、瀚峰公司、恒基公司、归源公司、赵连鸣、张艾琳共同赔偿上海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经济损失810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而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暂计35万元;4.判令瀚霖公司、山河公司、瀚峰公司、恒基公司、归源公司、赵连鸣、张艾琳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上海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经多年研发,在生物发酵法生产长链二元酸领域取得多项先进保密技术成果。瀚霖公司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上海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的技术秘密并使用,且在明知其长碳链二元酸项目的生产工艺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情况下,仍将其长碳链二元酸项目生产线先后分别租赁给山河公司、瀚峰公司、恒基公司、归源公司、赵连鸣、张艾琳使用。山河公司、瀚峰公司、恒基公司、归源公司、赵连鸣、张艾琳明知瀚霖公司系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技术秘密,仍然进行使用,同样构成对上海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技术秘密的侵害。
瀚霖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依法应移送至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瀚霖公司不是涉案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青岛市不是涉案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地,瀚霖公司、山河公司的住所地均在莱阳市,依据201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授权,本案应由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归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依法应移送至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归源公司不是涉案产品的销售者,青岛市不是涉案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地,归源公司、赵连鸣的住所地均在烟台市,依据201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授权,本案应由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赵连鸣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均在烟台市,青岛市不是涉案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地,依据201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授权,本案应由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七条规定,同意指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发生在青岛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威海市日照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二条规定,对于上述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张艾琳住址在青岛市,其他被告住所地在烟台市,本案诉讼标的额在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准以下,依据上述规定本案属于应由原审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瀚霖公司、归源公司、赵连鸣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瀚霖公司、归源公司、赵连鸣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由瀚霖公司负担100元、归源公司负担100元、赵连鸣负担100元。
二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2020)鲁02知民初69号案的起诉状中记载,该案原告为上海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被告为瀚霖公司、曹务波、葛明华、陈远童、傅深远、王志洲、孙以花,诉讼请求为:1.判令瀚霖公司、曹务波、葛明华、陈远童、傅深远、王志洲、孙以花立即停止任何侵害上海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上海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并向上海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返还或销毁载有技术秘密的文件、图纸、电子数据等相关文件,且不得从属长碳链二元酸相关行业工作;2.判令瀚霖公司、曹务波、葛明华、陈远童、傅深远、王志洲、孙以花共同赔偿上海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经济损失7800万元、为制止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5万元;3.由瀚霖公司、曹务波、葛明华、陈远童、傅深远、王志洲、孙以花共同承担全部诉讼费。在起诉状的事实和理由部分,具体主张瀚霖公司、曹务波、葛明华、王志洲以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上海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的技术秘密,瀚霖公司、曹务波、葛明华、陈远童、傅深远、王志洲将技术秘密以申请专利的方式予以公开,王志洲将侵害技术秘密所获得的非法收益用于与孙以花的夫妻共同生活和投资。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张艾琳的住址在青岛市,其他被告的住所地均在烟台市,本案标的额为8135万元,根据上述规定及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的具体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管辖专利民事纠纷一审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关于瀚霖公司认为上海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为规避级别管辖而拆分案件分别起诉的上诉理由。根据(2020)鲁02知民初69号案起诉状记载的内容,该案与本案中上海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主张的侵权主体和侵权行为均不完全相同,不属于必须合并审理的情形,如果涉及确定赔偿数额的问题,可以在实体审理中考虑两案关系对赔偿数额的影响,但瀚霖公司主张必须将两案诉讼标的额合并计算以确定级别管辖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
关于瀚霖公司认为根据上海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实际上已达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准的上诉理由。上海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关于判令瀚霖公司立即销毁相关生产线、设备及产品的诉讼请求属于停止侵权行为的具体责任形式,相关生产线、设备及产品并不属于诉讼本身的争议标的物,其价值不能作为确定级别管辖依据的标的额予以考虑。
关于瀚霖公司认为原审法院不能公正审理而不宜管辖本案的上诉理由。瀚霖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对其他案件的处理,系对个案的意见,应通过相应救济途径解决,不能否定依法确定的案件管辖权。
综上,瀚霖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童海超
审判员 崔 宁
审判员 于志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庆瑾
书记员王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