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73民初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西盟(北京)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程岩,执行董事。
被告:大连可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李龙飞,男,汉族,1988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案件概述:
原告金西盟(北京)仪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可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龙飞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金西盟(北京)仪器有限公司书面请求撤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西盟(北京)仪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西盟(北京)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西盟(北京)仪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宋 晖
审 判 员 杨绍煜
审 判 员 马兴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仲阳
书 记 员 谢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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