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xxx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镱,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清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G层CG03A。
法定代表人:钱镱,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芯星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贤东路7号北斗星通大厦A301室。
法定代表人:周儒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男,该总经理。
案件概述:
上诉人钱镱、北京清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芯星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芯星通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的(2020)京73民初1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主张:
钱镱及清冕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本案关系到中国自主芯片产业链的整体安全,并将影响到中国北斗三代导航系统的研发、部署进度。基于案件的性质、潜在社会影响等多个方面综合判断,本案属于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提交至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和芯星通公司辩称:本案审理并未影响中国自主芯片产业链的整体安全,中国北斗三代导航系统的研发、部署进度。请求驳回钱镱及清冕公司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本案争议的事实仅与北斗导航系统有一定关联性,并不构成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并非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本案系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人钱镱、清冕公司的住所地均为北京市,属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钱镱及清冕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岳利浩
审判员 周 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晓琳
书记员胡子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