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xxx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天赐湾实验室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工业开发区(F3)。
法定代表人:吴学棉,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勇,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莱铂瑞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219号(教育投资大厦)-729。
法定代表人:杭勇,该公司生产经理。
案件概述:
上诉人广东天赐湾实验室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赐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勇、扬州莱铂瑞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铂瑞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主张:
天赐湾公司上诉称:杭勇、莱铂瑞公司侵害天赐湾公司技术秘密包括杭勇从与天赐湾公司签订《实验室通风柜及家具研发合作合同》到离职后,均非法向包括莱铂瑞在内的第三方持续性披露天赐湾技术秘密资料,以及莱铂瑞非法使用天赐湾的技术秘密并自行将其通过专利申请方式非法披露。杭勇、莱铂瑞公司的侵权行为及侵权行为实施的起始地均为天赐湾公司所在地。结合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天赐湾公司所在地的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天赐湾公司就杭勇、莱铂瑞公司系列违约及侵权行为均已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为了避免诉累,本案不适合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杭勇、莱铂瑞公司未作答辩。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杭勇、莱铂瑞公司的住所地为江苏省扬州市,天赐湾公司本案中明确,被诉侵权行为有两个,一是杭勇向莱铂瑞公司披露天赐湾公司的技术秘密资料,二是莱铂瑞公司使用天赐湾公司的技术秘密并将其以专利申请方式予以披露。因上述被诉侵权行为人住所地均为扬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本案由被诉侵权行为人杭勇、莱铂瑞公司住所地有技术秘密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天赐湾公司主张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刘晓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云
书记员 谭秀娇